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发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章程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基金会接受各项公益性捐赠开具的电子捐赠发票(下称“捐赠发票”)以及开展其他经济业务活动时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称“普通发票”)。发票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捐赠发票
1.基金会接受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开具的发票。
2.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款项后据实开具捐赠发票;同时接受非货币性捐赠,在实际收到物品并取得物品发票或说明物品公允价值的证明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发票。捐赠人不需要捐赠发票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发票,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发票。
4.其他被认定为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得开具捐赠发票。
第三条 普通发票
1.基金会接受非公益性捐赠均开具普通发票。
2.基金会接受非公益性非货币性捐赠时,在实际收到物品并取得物品发票或说明物品公允价值的证明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普通发票。捐赠人不需要普通发票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的申领。
4.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普通发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普通发票。
第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开展其他经济业务活动时开具发票要做到:
1.抬头处要填写对方单位或个人名称,对方为单位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发票内容应完整、如实填写;
3.开错发票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
第五条 基金会的发票仅限经营活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的发票出售、出借、转让他人使用。
第六条 财务法务部依法负责发票管理工作,至少设两人分别负责发票的申领、开具、核销和保管、查询、结存等工作,定期核对发票,建立《申领发票登记簿》(见附件1)和《开具发票登记簿》(见附件2),并负责相关登记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申领发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号、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联系申领机构处理。
第八条 开具发票需向开票人提供《发票开具申请》(见附件3),开票人应依据《发票开具申请》登记《开具发票登记簿》(捐赠发票与普通发票应分开登记)。收到限定性捐赠申请开具发票必须注明项目名称。
第九条 开具发票后,应在设立的《开具发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方可交予接收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发票定期盘点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盘点工作,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 外部查询人员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查询申请书,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开票秘钥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发票登记簿按年归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统一核销或过户未使用的发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26日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附件:1.申领发票登记簿
2. 开具发票登记簿
3. 发票开具申请
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