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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出处: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作者:发布时间:2023-08-22浏览次数: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结合基金会实际和项目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设立的奖励和资助师生、支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与育人与教育相关的各类公益项目,以及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开展要确保合法、合规,充分体现教育慈善和社会公益,项目经费管理及招投标等相关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策及基金会制度等相关规定。

任何人不得侵害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严禁从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不正当个人利益。

项目运作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形成有效的工作闭环。

基金会秘书处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为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其他相关部室予以配合。


第二章  项目立项

项目设立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目标明晰、量入为出的原则。

项目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基金会设立。基金会依法依规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个人、企业、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对象设立公益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设立的公益项目。

项目设立前须进行专家评审,由项目设立方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由捐赠方、基金会和专家代表等组成立项评审专家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形成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项目的立项由业务部填写《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单》(见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基金会驻会领导参加)审议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由业务部会同相关部室与捐赠方、实施方或受益方商定项目协议,由法务人员审核协议内容,报理事长签署协议或由理事长授权签署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须明确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定期向基金会汇报进展情况,据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面向师生个人的资助类项目,由秘书处相关部室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业务部统筹项目日常管理,包括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反馈项目实施效果、检查验收项目成果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使用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 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吞或挪用项目资产(资金、物资及无形资产)。

第十 项目款项拨付及经费支出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

由项目实施方或受益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业务部提交用款申请业务部填写单据报销封面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报理事长审批。审核通过后及时安排付款。

需要预先支付款项的,由业务部填写借款单,经理事长审批后拨付款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收款单位在汇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业务部在取得合法票据后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十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全流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违规现象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 项目监督主要采用内部控制、捐赠方、社会、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基金会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主动接受各种监督检查。

第十 内部控制监督。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凡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均应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十九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全程监督所捐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并向项目实施方和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应依据《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客观、及时、准确、清晰地公示项目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审计监督。基金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 第三方评估。项目结项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项或终止

第二十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实施方或受益方对项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资金决算若有结余资金按照双方协议执行。业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必要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基金会按照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 项目结项由项目实施在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基金会受理结项申请后,组织开展结项工作。

第二十 项目的终止,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实施方或受益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 项目结项或终止后,业务部应将项目从申报到结项或终止的所有资料及时立卷整理归档,坚持“一项目一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经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