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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出处: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作者:发布时间:2023-08-29浏览次数: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发起)方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设立且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按照捐赠(发起)方的意愿专款专用,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并遵守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也可根据需要,独立或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来源、财产用途及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二)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非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捐赠(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捐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

第五条  设立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初始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该专项基金成立后,使用“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xx基金”的名称。

第六条  所有捐赠(发起)方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应与捐赠(发起)方签署《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数额等;

(二)捐赠(发起)方的资助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四)基金会与捐赠(发起)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发起)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根据需要颁发捐赠证书;

(二)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四)充分尊重捐赠(发起)方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实行双主任制,成员人数为3至9人(单数)。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专项基金主要捐赠(发起)方商定。管委会所有成员需经基金会认可,相关人员信息须在基金会备案并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依照专项基金合作协议,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三)负责拟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按基金会要求及时提交;

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定期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须经基金会书面发文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过程应接受基金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按事前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由财务部进行专账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子专项基金。

十六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基金需由专项基金执行人提出申请后,由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专项基金设立时已确定资助范围的,按照其范围使用;未确定具体资助范围的,原则上资助教育方面的急事难事和特殊事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需向社会公告专项基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在获得基金会审批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后可开展募捐,募集所有款物必须全部进入基金会。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二十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发起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二十三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

1.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2.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3.成立后两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4.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视情况可决定终止;

5.借专项基金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违反协议内容、超出专项基金规定范围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并保留其追究捐赠(发起)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二)由基金会独立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

1.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且无计划继续实施;

2.基金会研究决定不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3.成立后两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预定资金的,自行终止;

4.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二十六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与管委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二十八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任何活动。

 

  

二十九  专项基金捐赠(发起)方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三十  基金会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十二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十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三十四  本办法经2023年8月25日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