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

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文章出处: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作者:发布时间:2023-09-13浏览次数:170

第一条  为保障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安徽省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名誉顾问、名誉理事长、特邀理事长、特邀理事的聘任;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交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与解聘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十五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理事均应按时出席会议,若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向理事长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可书面委托授权代表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原则上,连续一年内本人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由理事会通知该理事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担任理事;对连续一年以上(含)本人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且无正当理由的理事,可提请理事会审议罢免该理事。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只能由理事会且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慈善项目支出;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  本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代行理事会职权,研究决定基金会的重要事项(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要事项除外),并及时向全体理事通报;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二十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二十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书面形式下发执行。

第二十  理事会经费从基金会行政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制度经2023年825日理事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