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秘书处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废止统一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日常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采用专人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印章管理员实行A、B岗制。印章管理员应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用印管理,严防遗失、盗印、盗盖事件发生。
第五条 印章日常应在保密柜中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严禁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A岗印章管理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印章。如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事先与B岗印章管理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印章保管和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由办公室保管,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函件以及向其他单位提交的文书、证明等;
(二)秘书处公章由办公室保管,主要用于以秘书处名义发布的内部文件,便函、行政和后勤工作中以秘书处名义对外发布的相关材料;
(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用于基金会对外签署的协议及合同文件等;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保管,用于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需签名的材料等;
(五)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用于会计审核、银行结算、内部财务管理、社保的转移及支出等业务;
(六)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用于在捐赠发票等相关票据上施印。
第九条 使用印章要严守纪律,坚持用印审批制度、履行用印登记手续。由使用人发起用印申请,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在印章保管人处进行使用登记,再由专人负责盖章。
第十条 使用印章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需要更换时,由印章管理员提交申请,呈基金会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废止,并履行新一轮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法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