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双方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信息:章程、工作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基金会业务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公益资助项目有关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及基金会工作实际所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七条 秘书处各部、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身工作实际及慈善项目进展情况等及时整理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准确性及时效性。
第八条 信息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慈善中国”官方网站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也可以选择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上公开。
第九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在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的程序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条 公开信息内容由基金会秘书处各部、室共同保障提供,实行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各部、室要及时反映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重要工作动态。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基金会公共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由专人负责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9月8日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第6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