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规范、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基金会理事长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管理各项收入,降低运行费用,合理安排支出;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推进财务公开;保障基金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基金会会计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五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由专职财务人员组织实施。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物资保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与票据分人专管。会计、出纳、物资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所有捐赠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期向捐赠人等相关单位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熟悉银行结算业务,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及办公软件;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理事会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保障重点,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初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按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或拨款以及其他收入。基金会对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对非营利性收入依法申请免税。
(一)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获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有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政府资助或拨款是指基金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无偿拨付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严格各项支出管理,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均符合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慈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管理费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筹资费用
筹资费用是指为募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宣传资料费、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和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制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业务活动成本。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5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只能由理事会且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才视为审批同意,并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报备。
(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费用报销要求,规范报销流程。
(一)所有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票据一律为基金会全称(机票、火车票等须实名票据除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齐全的正规发票,单位名称有误或发票专用章模糊不清视为无效发票。
(二)原始票据不允许涂改。发票内容填写不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审批手续不全的,及其他要素不全而影响票据真实性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人整理粘贴发票及相关附件,填写报销封面,由财务人员审核,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支付。
(四)公务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应拖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除已实行的单项费用制度外原则上参照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一)现金及存款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规定,现金、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各项收支统一纳入规定的账户核算。
(三)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加强对应收和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清算应收和暂付款。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品等。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指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与捐赠人协商后,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依法接受教育、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并通过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按照要求予以公布;对于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销毁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可单独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8月25日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