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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文章出处: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作者:发布时间:2023-12-12浏览次数:254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保障监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对社会评估、评优评先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监事会对外发文、发函和以监事会名义开展活动等重要事项,须经监事长批准或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批准;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也可通过通信、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向理事会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等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2023年10月20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