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保障监事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的情形。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有权对社会评估、评优评先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
(三)监事会对外发文、发函和以监事会名义开展活动等重要事项,须经监事长批准或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批准;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且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也可通过通信、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向理事会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等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2023年10月20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