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投资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本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三章 投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职责如下:
(一)负责投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年度投资报告;
(三)审议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投资计划,职责如下:
(一)拟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投资计划实施;
(三)监管投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五)建立投资项目专项档案,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等资料。
第八条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基金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是指对外投资额在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金额及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十条 投资决策程序
(一)秘书处财务部提出投资计划,投资金额在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金额以下的,秘书处召开办公会进行研究论证,由理事长审批;投资金额在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金额以上(含)的,秘书处召开办公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步投资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决策;
(二)投资金额在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重大投资金额以上(含)的投资计划,只能由理事会且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三)秘书处财务部负责理事会审定的投资计划落地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流程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筛选、测算、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现有投资项目汇总分析,及时跟踪监控,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控及止损机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遇有个人或其所属单位利益与基金会投资事项有关联的,不得参与关联投资事宜。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理事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 投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中止、终止或退出,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遇到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基金会投资活动的正常运作,或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
(三)其他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